梧州高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出炉了

搜狐焦点梧州站 2019-11-19 10: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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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梧州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梧州市南岸高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目的是彻底改变和提高居民的居住环境及生活质量。

(资料图)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梧州市南岸高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房屋的征收范围以批复文件和红线图为准,列入梧州市南岸高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的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房屋及附属物,详见本公告附件的梧州市南岸高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图及具体工业企业房屋(含土地)门牌号。

二、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在梧州市南岸高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质押房屋等活动。

三、列入梧州市南岸高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被征收工业企业房屋的补偿标准,按《梧州市万秀区棚户区改造片区内工业企业房屋(含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列入梧州市南岸高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的被征收工业企业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他当事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到梧州市南岸高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指挥部派出的相关工作组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如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有异议的,书面向梧州市南岸高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指挥部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梧州市南岸高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指挥部地址:梧州市万秀区龙湖镇高旺村高旺小学内,联系电话:0774-3954885。)

五、列入梧州市南岸高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的被征收工业企业房屋所有权人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应给予工程实施单位、房屋(土地)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要的协助:(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共有产权证、他项权证);(二)房屋租赁合同;(三)有关房屋建设批准文件(含行政处理文件);(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五)在评估、测绘机构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确认。(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六、梧州市南岸高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在万秀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签约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实施搬迁。

七、梧州市南岸高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被征收工业企业房屋所有权人在万秀区人民政府发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签约通知书后10日内不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万秀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对万秀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万秀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梧州市万秀区棚户区改造片区内工业企业房屋(含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在本项目范围内同时予以公告。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2日

【附件1】梧州市南岸高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图

【附件2】梧州市南岸高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房屋(含土地)门牌号

高旺路115号(中国石化加油站)

高旺路65号(三钱龟苓膏)

高旺路64号(原岑溪储木场)

高旺路26号(原西江木材水运局)

高旺八组10号(高旺小学)

火山路72-74号(原粮油公司)

火山路53-2号至55号南(市水运公司)

火山路53号(原兴华造船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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